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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做好地区科技进步奖工作,保证地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阿勒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成立阿勒泰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债对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地区科学技术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地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地区科技进步奖励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处理地区科技进步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地区科学技术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至3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农业、经济、教育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首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经地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行署批准。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并进入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加当年奖励评审人选由地区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地区科技进步奖受理项目的专业分类情况,从专家库中聘请。
第四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有能力参加地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有并活动;
第五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的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独立评审,评审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扰。评审时,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阿勒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评审地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项目和人选,不得徇私舞弊。
第六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守秘密。
(二)认真学习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政策和有关业务知识。
(三)大胆进言,就如何改进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加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项目享有发言权、投(弃)票权。
(二)有权要求项目完成单位提供项目的全套技术资料。
(三)有权领取评审咨询费。
第八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地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地区科学技术局为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条 本章程经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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