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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地区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的异议事项,根据《地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地区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和地区科技进步奖的申报部门、项目完成单位及其主要完成人员,以及地区范围内的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地区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导言的提出、受理和处理等事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区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项目或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及奖励项目或成果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地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向地区科技局提出。对于不符合以上两条规定的,地区科技局将不予受理。
四、对受理的异议,按照《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于未进行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异议,将按照《实施意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六、地区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异议的受理和处理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材料应当直接报送地区科技局。在异议处理完毕之前,异议人不得将材料报送其他部门或任意散发。
七、各申报部门应当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异议处理的有关事项的调查工作,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提出初步处理的书面意见。
八、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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