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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奖励在地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行署设立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受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工作。地区科技行政部门是地区科技局。
第五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地区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专家学者所在单位推荐,经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地区行署批准,每届任期4年。
第六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受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和重要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计划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七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
(二)地区行署组成部门;
(三)经地区行署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向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条 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按专业组织专家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提出获奖候选项目及其等级的建议,报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及其等级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日。对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公告无异议或经调查处理已无异议的,由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复核后,报地区行署批准。
第十二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由地区行署召开奖励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地区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获得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评选出向自治区推荐的、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地区行署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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