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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做好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阿勒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地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如果达不到评定标准,可以空缺。
第四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第五条 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在技术发明方面的地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技术发明为国内首创,或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社会上公开,也未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具有实用性。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地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的开发及其应用,技术上有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科技成果的实施中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在为各级各类决策(政策、战略、规划等)和管理服务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已被决策部门采纳,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五)在实施列入国家、自治区或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基本建设工程中,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地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独立完成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三)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地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转化等过程中,提供技术、工艺设备等关键条件和科技人员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第十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单项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每项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发明科技成果
1.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或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产生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科技成果
1.技术开发成果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了地区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成果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地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地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地区先进水平,并在该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地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
(1)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总体研究水平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成果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总体研究水平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成果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并对自治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思路、观点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地区先进水平,成果得到一定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并对地区或者行业宏观决策产生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转化、推广、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1)成果具有自治区先进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重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大或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化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成果具有自治区先进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成果具有地区先进水平,在实施的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已在一定范围转化、推广或者产业化,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5. 重点基本建设工程的科技成果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地区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推荐地区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当依据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以下单位作为推荐单位:
(一)县(市)人民政府;
(二)地区行署组成部门;
(三)经地区行署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被推荐为地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填写《地区科技进步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审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详实、可靠。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取得有关许可证前,不得推荐。
第十七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科技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可以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主要职责、工作规则和委员的聘任条件、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科技奖励的成果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报地区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书及其附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复评;对不符和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没有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
第二十二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规则:
(一)地区科技行政部门按申报项目的学科进行分组,组织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复评。评委在审阅申报材料基础上,采用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由地区科技行政部门汇总评审结果后,根据分值提出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地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申报地区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参加当年的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地区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创造性、权属,以及申报材料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六条 地区科技行政部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情况属实,应当受理并进行处理:
(一)实质性异议的处理由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由有关推荐部门协助。推荐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地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必要时地区科技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非实质性异议的处理由推荐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地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推荐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推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助处理意见的,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不能处理完毕的,暂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处理无异议的,由地区科技行政部门复核后,报地区行署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地区科技进步奖由地区行署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条 鼓励各推荐部门、获奖单位对获得地区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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