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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委关于实行县(市、区)
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 1999年5月5日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为了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深入实施科教兴新战略,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的精神,决定在全区实行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区)党政领导
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试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深入实施科教兴新战略,增强党政领导推进科技进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使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县级经济发展成为现实,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中,关于自治区以及各地州市县“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科技进步的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加强对科技工作的支持和督促检查,保证科技进步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第一生产力,把科教兴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
(三)重视知识分子工作,努力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四)建立、健全各级科技管理体系、各类科技服务体系和科技培训体系;
(五)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资体系,努力增加对科技的资金投入;
(六)促进县级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考核对象
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正职。
三、考核办法
(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科委负责本地州市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科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委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部分县进行实地考核。
(二)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实地考核与材料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为了减轻基层负担,可与县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核结合进行。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每次考核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由被考核对象分别填写《县党政领导班子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表》、《县党政领导正职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表》,并按要求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第二阶段为验收阶段,由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地州市科委对本地各县进行考核后提出考评意见,并将经科教兴地(州、市)领导小组审核的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科委。
四、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等。考核总分为1000分,考核分900分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700~799分为一般,699分以下为差。
(二)组织部门要认真对待和用好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同被考核对象的任用结合起来。对责任制落实得好的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委将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委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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