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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阿勒泰地区科技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区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地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调控政策为引导的,由地区科技局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示范项目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而做的安排。
第三条 地区科技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地区科技计划的设立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坚持服务于优势资源转换、服务于规模经济建设、服务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方向;
(二)地区科技计划以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推广为核心任务,坚持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相结合,在优势科学技术领域加强技术创新;
(三)地区科技计划必须依法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科技计划体系中的各类科技计划,并针对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就计划的目标、性质和范围,组织管理结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地区科技计划实行立项审批机制,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地区科技计划管理一般包括计划立项、实施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三个基本环节,对各环节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地区科技计划管理由地区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共同管理。
第八条 地区科技局是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地区科技局在科技计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地区科技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发布项目指南,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配置相应的科技经费。地区科技局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在地区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九条 地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履行项目合同,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条 地区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计划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过程中,凡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有可能影响管理决策公正性的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一条 地区科技计划在保障知识产权、专利归属及技术保密的前提下,建立管理公开制度。地区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包括:公告、数据共享、信息查询。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的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项目的申请时间截止到上年12月30日。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可经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科技局推荐,由地区科技局受理。无具体主管部门的单位或无单位的个人,可直接向地区科技局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能力;
(二)具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和知识的积累;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技术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的项目需经过形式审查和初步审定。通过初步审定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交由科技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审。科技局参考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立项决策,编制计划。
第十七条 计划下达后,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以项目合同书的形式,确定作为甲方的科技局,作为乙方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以及作为丙方的保证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合同书由项目承担者依据计划要求填写,经各方审核认可后,履行签约手续。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地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 地区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计划进度拨付合同约定的科技经费;
(二)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模式;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对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根据项目实施的情况,做出计划调整的决定,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地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
第二十一条 地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和撤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地区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地区科技局可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科技成果来源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主持人或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三条 对已调整或撤销的并有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报地区科技局,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由财政专项拨款、银行贷款、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构成。
第二十五条 地区科技计划的财政专项拨款主要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开发和计划管理活动。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项目的资助,采取成本补偿或定额补助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的,可视情节做出处理,直至终止合同、追回拨款。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地区科技局组织进行。不能及时验收的项目,在承担单位(或个人)向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成果或效果、管理的经验教训等做出客观的评价。项目验收还应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完成后,承担者必须及时向地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套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
(二)地区科技局在审查承担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就是否验收和何时何地验收做出答复;
(三)对于同意验收的项目,由地区科技局组织安排验收;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局认定;
(四)对于经审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地区科技局要做出延期验收或结题而不予验收的批复。
第三十条 项目合同内容未完成或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被验收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一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将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再次承担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法》进行整理、立卷,形成档案,并报科技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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