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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阿勒泰地区科技特派员创业
技术引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政府:
现将《阿勒泰地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本办法认真管理好科技特派员创业、技术引进项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阿勒泰地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
技术引进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科特派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特派项目是指经地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科特办)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立项后给予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地区科特派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三个基本环节,在各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四条 地区科特派项目由地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委托县(市)科特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科特派项目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立项,程序如下:
(一) 科技特派员根据下派地点的实际需求提出项目申请,并填写《地区科技特派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 县(市)科特办对《地区科技特派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定,审定后将《地区科技特派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地区科特办。
(三)地区科特办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复审,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编制项目计划,报地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单位或科技特派员本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完成项目的能力;
(二) 具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知识积累;
(三) 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技术保障条件。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七条 科特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地区科特派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县(市)科特办通知项目申请单位或科技特派员本人与地区科特办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主要内容;
(二) 项目要达到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
(三) 分年度计划完成的项目内容、指标;
(四) 项目预算;
(五) 完成期限;
第八条 科特派项目合同签订后,地区科特办将项目经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到县(市)科特办,县(市)科特办将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科技特派员本人。
第九条 县(市)科特办和科特派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特派员本人)负责对科特派项目进行管理,科特派项目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县(市)科特办和科特派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地区科特办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县(市)科特办和科特派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特派员本人)就项目执行情况分阶段总结上报县、地区科特办。县(市)科特办应对科技特派员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县(市)科特办和科特派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特派员本人)应向地区科特办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套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地区科特办在审查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就是否验收或何时何地验收做出答复。不能及时验收的项目,在承担单位(科技特派员相人)向县(市)科特办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经地区科特办批准后可延期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县(市)科特办组织,地区科特办负责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成果或效果、管理的经验教训等做出客观的评价。项目验收还应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
第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完成后一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将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再次承担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通过鉴定(评价)的项目成果,可直接作为科技成果参加地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县(市)科特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县(市)科特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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