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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会长:毛肯·赛提哈木扎 刘颂东 王国新
会长:王克勇
副会长:张红梅 高志敏 巴合提·吐斯别克 陈鸿江 石心 巴合提·克克拜 阿勒玛斯·迭肯 刘辉 程文君
秘书长:王似杰
—章程-
新疆阿勒泰地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新疆阿勒泰地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阿勒泰地区对外友协下同),是阿勒泰地区一级的全区性人民团体,接受中共阿勒泰地区委员会、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的领导,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指导,其行政和相关业务属阿勒泰地区行署外事侨务办公室管理。
第二条本会以增进阿勒泰地区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政治、经济、贸易、科技、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阿勒泰地区发展与稳定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贯彻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民间外交工作。
第四条本会为社团法人,可以本会名义同国外有关机构和团体签订有关民间交流与合作的协议或文件。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互相访问,举行纪念会、座谈会,参加双边会议、沟通信息、交换资料等,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
第六条参与自治区对外友好协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办理自治区对外友协及兄弟地区对外友协委托的各项事务。
第七条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教育、社会进步等合作和人才交流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开展对外民间文化和体育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体育团体和文艺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及相关活动。
第九条促进阿勒泰地区各县市同国外建立友好关系和友好城市关系作。
第十条开展其它有关新疆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 :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阿勒泰地区对外友协理事会,理事会由地区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县市推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若干名特邀理事,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1)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4)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5)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常务会议可决定设本会副秘书长,任免理事,并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可不定期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阿勒泰地区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对外友好交往工作建立本级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第十六条阿勒泰地区各县市对外友好协会是本县市一级人民团体,是阿勒泰地区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受上一级对外友好协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凡热心于开展对外友好交流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1)有推荐和被推荐理事的权利;
(2)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3)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九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济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4)本会举办的活动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本会会址设在阿勒泰市。 .
本章程经地区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地区理事会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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