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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副县(市)长工作的若干规定
www.altxw.com   2007年04月20日 16:49:39 星期五  来源: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

科委、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科技副县(市)长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9月2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市、自治州党委、政府(行署),各县、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关于科技副县(市)长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科技副县(市)长工作的若干规定

    选派科技副县(市)长,对于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县(市)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培养锻炼干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加强这项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一、选派范围和人选条件

    (一)科技副县(市)长一般应从自治区委、办、厅、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疆单位的科技人员及后备干部中选派。伊犁州所属县(市)的科技副县(市)长,也可由伊犁州从州直单位中选派。

    (二)科技副县(市)长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改革创新,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政策水平、管理经验和技术专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正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二、选派程序

    (一)各县(市)所需的科技副县(市)长,采取公开招聘或直接与有关单位洽谈选聘。边远贫困县(市)物色人选确有困难的,由地州(市)委组织部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与自治区科委、人事厅共同研究,向有关单位下达选派名额。

    (二)推荐的人选,由县(市)进行考察,经双方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下达任命提名书。各县(市)人大依法履行任命手续,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委、人事厅备案,抄送派出单位装入本人档案。

    (三)每县(市)原则上只配一名科技副县(市)长。任期一般为三年。科技副县(市)长不占县(市)领导职数,下派时只带组织关系和行政介绍信。

    三、科技副县(市)长主要职责

    在县(市)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分管有关科技工作。参与全县科技、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实施科技发展规划;引进技术和人才,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开发当地资源,发展乡镇企业和农牧业生产;传播技术、经济信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促进技术成果向农牧区转移;组织健全农牧区技术服务体系,帮助培养一批乡土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互惠互利,促使选派单位与所在县(市)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

     四、科技副县(市)长的待遇

    (一)科技副县(市)长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二)科技副县(市)长任职期间,在原单位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住房、工资、各类奖金、津贴、保险等)不变(企事业单位派出的科技副县、市长享受原单位职工年终综合平均奖)。原工资低于现任职务工资的差额部分和自治区财政规定的现行出差标准伙食补助费,以及在任职地的浮动工资、地区性补贴等,由所在县(市)负责发给。按探亲规定享受探亲假。

    (三)科技副县(市)长任职期间,仍算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任职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业绩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并可按规定申请享用专业技术职务流动指标。

    (四)任满三年的科技副县(市)长,业绩突出的,由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厅解决配偶或一名子女“农转非”,或解决一名符合聘干、招工条件的子女聘干或招工指标。

    (五)科技副县(市)长在任职期间可参加自治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评选和县(市)的先进、模范评选。对于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促进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所在县(市)应予重奖。

    (六)对于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科技副县(市)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可根据需要提拔使用或建议原单位提拔使用。

    (七)任职期间享受各地、州(市)、县(市)制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八)对减拨事业费的单位,每选派一名科技副县(市)长,在任职期间,少减拨一人的事业费。

     五、科技副县(市)长管理

    (一)科技副县(市)长由地州市与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地州市管理为主。地州市委组织部应将科技副县(市)长纳入县(市)级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负责业绩考察、协调关系、加强指导,帮助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派出单位也应注意掌握科技副县(市)长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汇报,协助地州市进行考察,建立考察档案,作为提拔使用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科技副县(市)长任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当地工作需要,派出单位同意,本人自愿,也可以适当延长任期。任职期间不宜继续工作或不胜任工作的,由地州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批准后,由县(市)人大常委会办理免职手续予以调整。

    (三)科技副县(市)长任职期满后,要写出全面总结。地州市委组织部与派出单位对其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委、人事厅。

    (四)自治区和地州市每年要召开一次科技副县(市)长座谈会,听取意见、交流工作、总结经验。

     六、派出单位和县(市)职责

    (一)派出单位要当好科技副县(市)长的后盾,从人才、技术、信息、财力、物力等多方面主动地给予支持和帮助。同时,帮助科技副县(市)长解决工作和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在子女就业、住房等方面要予以关心照顾,解除其后顾之忧。

    (二)县(市)党政领导要主动帮助科技副县(市)长熟悉情况,协调关系,并在人、财、物等方面为科技副县(市)长的工作创造条件,合理分工,定出职责范围,使其真正有职有权,有效地发挥作用。关心科技副县(市)长的生活,落实应享受的待遇,妥善解决他们的困难。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科委
     自治区人事厅
     199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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