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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正式施行,根据护照法授权,外交部制定并下发了《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颁发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新疆因公护照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因公护照颁发与管理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自治区外办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因公护照类、颁发对象及范围、颁发护照的机关及其职权
(一)因公护照种类: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
(二)我区颁发因公护照的对象及范围:
1、外交护照: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自治区政协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外交部认为可以持用外交护照的其他人员。
2、公务护照: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自治区领导率领的代表团成员中的大型外向型企业代表、翻译人员,因出国任务需要,需由自治区外办报请外交部领事司批准。
3、公务普通护照: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下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出国人员;区内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企业出国人员;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三)颁发护照机关及其职权:外交护照统一由外交部颁发。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我区因公出国人员的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
二、申办护照所需材料
(一)出国任务批件(根据护照申请人所属单位和出国任务不同,分别由自治区外办专家和出国管理处、兵团外办、各地州市外办等部门出具)
(二)政审批件原件(由护照申请人所属单位党组织出具)
(三)护照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护照申请人小二寸正面免冠、白底照片2张
(五)外地来疆务工人员需提供企业的劳务合同和暂住证,挂职干部需提供组织部门的任命书
三、护照的收缴与保管
(一)自治区外办对全区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收缴和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全区国家工作人员所持的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统一由自治区外办领事处收缴保管。公务普通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集中管理制度。各地州市外办、兵团外办、各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公务普通护照收缴与保管工作。
(三)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15天内交回其所持护照。双跨(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国人员的护照由申办单位收缴后交护照保管单位保管开由自治区外办领事处收缴注销。
(四)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回其所持护照并交自治区外办领事处注销。
(五)各护照保管单位对所收缴的护照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对失效护照,由保管单位统一交回自治区外办领事处注销。
四、护照遗失与处理
(一)持照人或护照收缴保管单位在境内不慎将护照遗失,应立即报告自治区外办领事处,如护照在境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由驻外使领馆报自治区外办。自治区外办领事处按规定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护照。
(二)对丢失护照的人员或单位如申请补办护照的,由申办护照单位按正常申办护照的程序办理,自治区外办原则上15天之内不予受理,对未及时报告的人员或单位,自治区外办可视情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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