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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公示内容
www.altxw.com   2005年06月26日 15:41:06 星期日  来源: alt

为保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结合阿勒泰地区道路运输实际,现就阿勒泰地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如下:

一、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

(一)县(市)级运管机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

1、县(市)行政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下同)经营;

2、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4、道路货运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经营;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二)地州市级运管机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

1、地州市行政辖区内跨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三)自治区级运管机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

1、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4、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5、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交通部部令、部颁规章、标准;

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按照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实施主体分别为县(市)级运管机构、地州市级运管机构和自治区级运管机构。

四、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按照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统一受理机构分别为县(市)级运管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室(窗口)、地州市级运管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室(窗口)、自治区级运管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室。

五、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 县(市)级运管机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

(二) 地州市级运管机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自治区级运管机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

六、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数量

(一)县(市)级运管机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为6项。

(二)地州市级运管机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分别为:地州市所在地设市级运管机构的,地州市级运管机构行政许可的事项为2项;地州市所在地未设市级运管机构的,地州市级运管机构行政许可的事项为8项。

(三)自治区级运管机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为5项。

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1、填写、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根据其申请的事项,到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运管

机构领取《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与其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2、运管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运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新增货车、更新客货车辆、颁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配发单车的营运证等),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级运管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级运管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运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专用印章。

  3、申请从事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经营和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经营的受理

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经营、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经营的申请,应当在运管机构公示需要增加客运班线十日后,由行政许可受理部门集中在五日内进行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

1、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

运管机构审查申请人提出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事

项,能够当场实施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不能当场决定的,对申请材料中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申请事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利害关系人须在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在向申请人发出《交通行政

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五日内,须将受理事项转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须在十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反馈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在五日内提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受理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不超过20日)。申请事项如果涉及到道路运输市场状况调查、实地查看运输企业等因素,经运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向申请人发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办公会议集体决定后,由受理部门在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在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其在六十日内可以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运管机构行政公章。

(三) 办理相关手续

1、办理期限

运管机构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起十日内颁发证件(与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步)。

2、办理证件

1)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

2)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其中,

涉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上级运管机构已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下级运管机构所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予注销。

3)配发营运证。其中,涉及自治区运管机构行政许可

事项的,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应在收到《营运证配发通知单》后,按要求配发营运证。

八、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

(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运管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到公共重大利益关系的,运管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九、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一)向县(市)级运管机构申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二)向地州市级运管机构申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三)向自治区级运管机构申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十、申请书文本式样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附在此项公示内容下。

十一、作出的准予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的准予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是经常性的,应单独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十二、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运管机构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厅核定后实施。

十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运管机构的监督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运管机构;投诉渠道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运管机构的监察部门。

十四、依法需要公示的其它事项

各地运管机构需要公示的其它法定事项,必须经过自治区级运管机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

上述公示内容涉及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需要申

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以及有关行政许可文书,待交通部出台有关规章后,以交通部规章为准。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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