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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从事县(市)行政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纪录;
4、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旅客班线、旅游运输经营的,还应当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相关规定(公示时必须列出具体条件)。
二、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客运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各项应当符合《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1995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货运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各项应当符合《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402-1999)、《汽车零担货运站站级划分与建设要求》(JT3134-88)的相关规定。
五、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以上各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的相关规定。
六、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以上各项应当符合部颁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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