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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庭暴力现象谈对妇女的法律保护
www.altxw.com   2005年09月14日 12:34:58 星期三  来源: 阿勒泰新闻网

-----从家庭暴力现象谈对妇女的法律保护 



家庭暴力(Family/Domestic Violence,简写FV/DV)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以及性虐待,通常形式包括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行为上或者性的虐待或威胁。施暴者一般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家庭暴力威胁着受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时甚至会造成一个或者多个家庭毁灭的悲剧,对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构成了严重影响和危害,从而使社会增加运转成本。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普遍也非常重要的影响公共健康的全球性社会问题。1995年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12个"重点关注问题"之一,而妇女遭受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也最为严重,所以本文将着重关注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问题。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象的现状

  

20世纪60年代初,人们开始讨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我国公众是随着'95世妇会在北京的召开才逐渐了解它的。随着我国家暴现象的逐年上升,它成了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人们也给予了更多关注。调查显示,即使是在较为闭塞的农村,也有79%的被调查者表示听说过家庭暴力这个说法,只有不到20%的人"从没听说过"。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1.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1995)介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在每年解体约40万个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江苏省妇联的一次调查结果显示,在去年该省妇联接待的4458件离婚投拆中,有1444件为家庭暴力引发,占31%。而最近据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某些地区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更是达到了50%至60%。

  

2.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1995年全国妇联信访处收到与妇女权益有关的信件128000件,涉及暴力的占到三成左右,比1994年增加了30倍。1999年,在我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的来信来访中,反映家庭暴力的为2910件/次。有关部门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其中,男方对女方施以拳脚的占39%,用器具伤害的占2%,任意伤害的占37%,用烟头点火伤害身体的占2%。65%的施暴者是在36岁至45岁年龄段的男性。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多数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惊吓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

  

3.家庭暴力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长期遭受暴力而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妇女。有的自杀求得解脱,有的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由于激愤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她们的报复行为有的危及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的进行卖淫、诈骗、盗窃、抢劫等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家流浪的儿童也逐年增多。对江苏省一所监狱的女犯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52.7%的女性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因不堪家庭暴力杀人的女犯最小的25岁,最大的58岁。福建省妇联的统计数据表明,1996年福州地区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杀人案件11起,爆炸案件一起,纵火案件一起。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热心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者经过对大量家暴现象的调查和分析,发现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上面介绍的家暴现状就足以说明这一点。下面的数据则说明家暴为什么是国际性的社会问题:美国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个女人遭丈夫打,20%-30%的女人遭现任或前任男友的肉体虐待。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秘鲁警察局70%的报案记录为丈夫打妻子,台湾20%-30%的上层家庭有暴力行为。

  

2.反复性和循环性。人们在检查受害者的身体时,往往可以发现不同恢复期的损伤同时存在,这体现了家暴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通常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紧张阶段,虐待者限制受害者的人身、经济甚至思想自由。二是暴力阶段,虐待者对受害者进行恐吓威胁直至暴力攻击。三是亲密阶段,施暴者表现出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地等待施暴者会改变。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过程被一而再、再而三地简单重复着。

  

3.形式多样性和合并性。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各类暴力在家庭暴力中的比例为:肉体损伤(21%-34%)、性攻击(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近年来又出现了多种形式合并且反复发生的趋势。据全国妇联信访表明,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如辱骂、殴打(包括用拳、脚、重物甚至武器)、砍手、剜眼、割鼻、割耳、烟头烫、柴油烧、灌农药、泼硫酸、关禁闭、捆绑、跪地、饿饭、赶出家门、扔进水塘等等,残忍地伤害妇女的身体器官、人格尊严甚至生命等等。

  

4.隐蔽性和不易查证性。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是家庭成员,遭受暴力的场合大多处于共同生活的场所,暴力的发生通常也不为人所知。这种隐秘性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取得是十分不利的。由于中国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三从四德"等思想的根深蒂固,很多妇女不懂得或者不愿意用法律保护自己,而往往通过亲友或有威望的人或单位领导等进行调解劝告。"清官难断家务事"、"每家自扫门前雪"的观念,又使得很多邻居、亲友甚至领导更倾向于息事宁人,而不愿意举报或者提供证据,也使得家庭暴力不易被外界发现,常常错过了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不过这一特点也正在变化,近年来由于施暴者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家庭暴力从隐蔽转向公开,由家暴引发的杀人、伤害等恶性性案件也逐渐增多,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二)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思想观念、生活环境、职业、心理、性格、脾气等复杂因素。但是,对家庭暴力现象的分析表明,以下几种原因在引发家暴的因素中占据着主要位置:

  

1.婚外情。武汉市的一项调查表明,大约38%-40%的家庭暴力案是由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引起的。男方常把女方打得致伤致残,逼其顺从,这也是目前离婚的主要原因。有些有外遇的男子,采取毒打妻子、用烟头点火烧妻子的头发、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的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手法,已经不是新鲜事了,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

  

2.男女收入悬殊。男女双方收入悬殊引起家庭经济结构的失衡,这也是引发家暴的一个主要原因。一方面,男方在家庭经济结构中占据绝对领导地位而产生极大的优越感,认为女方是自己的附属品,因此以家暴行为显示优势地位,或者嫌贫爱富,以威逼、凌辱、殴打等手段迫使女方离婚。另一方面,如果女方的收入超过男方,男方则会无法忍受被妻子养活的感觉而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反过来便要怨恨妻子,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家庭暴力。

  

3.男方的打牌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西方心理学家的分析表明,男子更容易受到不良习惯的诱惑,忍受挫折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女性。一些男性由于受教育水平低、生活环境影响粘惹上打牌、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往往很快就沉迷其中不能自拔。妻子的劝阻和哀求则会招致谩骂或毒打。

  

4."妻以夫纲"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虽然我国妇女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不断提高,但"三从四德"、"妻以夫纲"等封建观念还有一定市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妇女在家庭中没有地位或者地位低下,如果妻子稍有微词或者所做之事没有达到丈夫的满意程度,就要遭受丈夫的毒打或其他形式的虐待。现实生活中因为妻子生女儿而将其赶出家门、任意凌辱、打伤或打残甚至打死的案件也不乏出现。

  

三、从家庭暴力现象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现象的法律定性及处罚措施。我国对家庭暴力现象的关注和研究起步较晚,因此直到现在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只能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予以定性和处罚,比如宪法以及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quot;家庭暴力"问题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处罚性规定。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等罪名的相关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构成犯罪的家暴仅占少数,大多数家暴则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

  

1996年以来,我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地方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为今后全国性立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2001年4月28日,我国重新修订的《婚姻法》出台,第一次将家庭暴力纳入调整范围并作出了具体规定,加强了可操作性,但刑法制裁仍然限于原有的内容。

  

从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得不到有效遏制的社会原因很复杂,但我国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惩处、对受害妇女予以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也是原因之一。笔者认为,这些差距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家庭暴力难以查证。由于"亲不亲、一家人"、"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受害者不愿报案、亲友邻居等不肯举报或者不愿作证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施暴者。再如,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轻伤案件)是既可以公诉又可以自诉的案件,大多数司法机关对家暴都倾向于自诉,但让受害者去收集、取得证据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如果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再将此案转入公诉程序时,早已经错过了最佳的取证时机和鉴定时间。

  

2.法律规定的不周全性。对于那些被害人伤情未达到成立犯罪标准、施暴者情节较轻、后果不是很严重的家暴行为,一般是采取调解、劝说、教育等手段来化解矛盾,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予以处罚和制裁。而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解决处理家暴问题时,大多持着"清官难断家务?quot;的心理,简单草率甚至敷衍塞责。这一方面助长了施虐者的淫威,另一方面也让受害者产生"政府解决不了的问题就靠自己解决"的思想,演化出新的家暴事件。

  

3.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由于家庭暴力的上述特点以及中国传统思想的作用,很多公民尤其是家暴受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她们往往不懂得、不敢、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被逼无奈时,她们往往使用最原始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复仇形式,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被害人变成被告人,依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正是由于上述现实情况的存在,我国虽然已经具备了一些家庭暴力立法,但是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呼声仍日益高涨。因为这些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等级权限各异,执行起来有交叉也有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四、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方法在于预防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家庭的小舟遭受暴力的打击,则会动摇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的基础,而一味地打击和制裁并非良策,这同样会破坏家庭的温情和稳定,因此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方法在于预防。

  

第一,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提高全体公民的整体综合素质。通过提升公民受教育的程度,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基本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成员的家庭责任意识,彻底摒弃不健康的封建思想,从而使其自觉杜绝暴力倾向。女性尤其要提?quot;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不断提高社会地位。此外,全社会都应该转变观念,要认识到每一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细胞,我们有责任制止、控告、检举家庭暴力。

  

第二,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从基本国策的高度来认识贯彻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并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意识,使广大妇女能够知法、懂法、学法、用法,大力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新风尚;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应努力营造一个尊重妇女、共同遣责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全社会共同致力于反对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三,加强家庭暴力的专门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对法律专业人员开展持续性教育。医学学校对家暴应有连续的教育计划,使学生对暴力行为的动力、危险评价、临床战略评价及干预手段等进行全面完整的了解,从而在对暴力的诊断、治疗、干预过程、干预技巧及其他社会因素等方面为受害者提供帮助。要注意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发挥村委会、妇代会和派出所等一线优势,做好防范工作,注意家庭暴力的苗头,使问题尽早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大力发展非政府的反暴力社团组织,加强对被害者的保护。由一些热心于此项事业的人员对被害者进行心理疏导,介绍反家庭暴力的常识,为她们提供物质、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往往更容易被受害者接受,也可以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我国现有相当一部分自愿人员正在默默无闻地为反家庭暴力和歧视妇女的行为作其应有的努力。全国各地初步兴起了一些妇女法律服务中心,为受虐妇女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或代理诉讼。1998年4月,青岛还建立了全国唯一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今后应该大力发展这样的组织,并充分发挥社区这一现代社会运作新模式的人文作用,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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