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一)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全面废除了歧视、束缚和压迫妇女的封建制度和旧法律,制订了一系列新的法律,确立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1、1994年9月颁布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家庭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女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2、1954年颁布的《宪法》
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3、1982年颁布的《宪法》
这部《宪法》除规定了妇女与男子 共同享有的政治、宗教信仰、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婚姻家庭等六大权利外,还对妇女的特殊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如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我国法律对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规定
1、《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它确立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等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特殊问题给予了特殊保护。如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 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女不得提出离婚。妇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刑法》。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在规定罪名、适用刑罚方面,一方面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做了不少保护妇女的特殊规定。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拐卖人口罪等,多是从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出发的。
3、《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我国劳动法不是一部法典,而是关于劳动制度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男女公民依照这些法律、法规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权利。同时,还针对女性的特点做了以下特殊规定:禁止妇女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条至第10条还规定对妇女的四期保护。以上规定都是宪法49条所规定的“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的具体体现。
4、《诉讼法》。诉讼法可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不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男女公民都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出于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和革命人道主义的考虑,对诉讼过程中一些涉及妇女的特殊情况,做了保护性的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在执行死刑命令时,如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停止执行。对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正在怀孕或哺乳可暂予监外执行。
5、《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拥有、管理、处理财产的权利。妇女在取得应继承的遗产后,有权携带财产结婚或再婚,他人无权干涉。
以上各种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贯彻和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妇女的法律地位确实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