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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部 文 件
水财[1994]292号
关于印发《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为了促进水文专业部门在为国家搜集基本水文资料的同时利用自身的人力、设备、技术优势开展有偿服务,使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的规定,我部制订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水文专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是建立水利系统价格收费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实施。试行中的问题及时向部财务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财务 水文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水利部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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