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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违纪监察对象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和监督,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同时增强对违纪监察对象行政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工作的透明度,结合本区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宣布的范围
违纪监察对象为一般干部的,其受到行政处分后,在其所在行政部门予以宣布。违纪监察对象为科级或处级干部的,其受到的是行政降级以下处分,在其所在行政部门予以宣布;其受到的是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按其原任职通知的发放范围予以宣布。
受处分的监察对象被解除行政处分后,均在其被解除行政处分时所在的行政部门予以宣布。
二、宣布的部门
对违纪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决定后,由作出该决定的行政部门予以宣布,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部门(单位)予以宣布。
三、宣布的方式
对违纪监察对象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决定,可采用在会议上宣读、发书面通知等方式予以宣布。
四、宣布的期限和责任
对违纪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决定后,应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宣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宣布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向区监察委作出书面报告,申明原因。对无故不予宣布或未按时宣布又不报告原因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宣布报告表的填写
对违纪监察对象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决定予以宣布后,由宣布的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部门(单位)填写
《行政处分决定(解除行政处分决定)宣布报告表》,并分别归入其行政处分案卷和解除行政处分案卷。
六. 本办法由区监察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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