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婚姻立法是如何发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于稳定社会,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处理婚姻和家庭纠纷的主要依据。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修正保留了这一条款。这一规定明确地说明了《婚姻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即:《婚烟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结果。婚姻关系,是以婚姻为基础而形成的各种关系。家庭关系,是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各个成员间的关系。
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已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婚姻法。是由各地民主政府颁布的,例如:1930年的《闽西婚姻法》、1931年的《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建立以后颁布的,例如: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抗日战争时期也颁布了一系列的婚姻家庭条例,例如: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的《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条例》等。第二阶段,1950年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二十七条,侧重调整婚姻关系。从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便纳入了法制的轨道。第三阶段,198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是在经历了十年浩劫,在拨乱反正的形势下产生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又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的内容;提高了法定婚龄;扩大了调整家庭关系的范围;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第四阶段,是这次《婚姻法》的修正。1980年至今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仍然用1980年《婚姻法》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已显得很不适应。在这次《婚姻法》的修正研究讨论时,不少法学专家提出要修改这部法律的名称,使这部法律的调整内容与名称相适应。这种提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这次是对《婚姻法》的修正,不便改变法律的名称,所以有待于今后继续研究。这次《婚姻法》的修正做出了很大的改动,增加了很多的内容,例如:增加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离婚过错赔偿原则;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权利;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法律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等。
什么是婚姻自由原则?如何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两者互相结合,就是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同样,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一定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