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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秘密?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地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
2、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3、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8)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4、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它有三个特征要素: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
(2)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
(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5、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主要包括: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特殊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
6、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区别在哪些方面?
(1)三个"秘密"立法意图不同。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2)三个"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
"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
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点:
①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③具有实用性。
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工作秘密"其含义包括三点:
①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②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
(3)三个"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秘密唯五拥有的特定主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集团或个人)拥有。
"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
(4)三个"秘密"确定程序不同。
"国家秘密"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规定了一套极为严格的确定程序。
"商业秘密"的确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权利人自行明确即可。
"工作秘密"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妥善管理。
(5)三个"秘密"的标志不同。
"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专门的规定。
"商业秘密"的分级与标志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秘密标志相同。
"工作秘密"不分等级、其标志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
(6)三个"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会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严重的会危及市场秩序。如果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应该被定为国家秘密而不是商业秘密。
"工作秘密"一旦扩散或公开,会给本机关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害。
(7)三个"秘密"一旦泄露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一旦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工作秘密"一旦泄露,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7、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
8、保密工作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吗?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的错误的。
9、保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10、什么是积极防范?
积极防范是正确处理保密工作的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二者关系的要求。它要求在保密工作中要把事先防范措施抓紧、抓严、抓落实,以减少窃密、泄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这里的事先与事后是指窃密、泄密事件发生之前和发生之后。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以事先为主,即防范工作做到前面。各机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防范应该做到:
(1)领导重视并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使其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
(2)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经常督促检查,堵塞泄密漏洞;
(3)坚持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4)严格保密纪律,及时查处泄密事件;
(5)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
(6)及时总结经验,提高保密工作的整体水平。
11、什么是突出重点?
突出重点是指在全面贯彻落实《保密法》的基础上,在确定密级、部位和人员等保密工作中应当区别情况,确保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和掌握较多国家秘密的单位、人员不出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一是按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绝密是重点,应当采取比对机密、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更为严格的保密措施;二是对国家秘密相对集中的地区、部门、部位应当强防范工作;三是对于接触国家秘密较多的领导和经营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
12、保密义务是什么?
(1)即公民和法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应负的保密责任。它是我国公民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三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个"义务"是依法必须履行的。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利并承担公民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定义务。
(2)是指在涉外活动中,凡合同、协议规定或双方口头约定对第三者保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合作双方都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13、什么是保密行政执法?
保密行政执法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提法,广义的保密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保密法律的全部活动,它既包括了保密行政立法,也包括了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狭义的保密行政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适用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保密行政执法就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言,又存在着两种不尽相同的情况。一种称为"内部保密行政法律关系",就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单位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为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调整的关系。另一种称为"外部保密行政法律关系",这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为保密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调整的关系。尽管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国家秘密事项,但是它们的主体和内容是不相同的。因此,在保密行政执法中,调整内部保密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外部保密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两类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可交叉适用。
14、什么是保密检查?
保密工作部门或其他机关、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国家保密法规在被检查机关、单位或本机关、本单位是否得到贯彻执行而进行的检验查看活动。这种活动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检查可以是全面检查,也可以是专门针对某一方面、某一事件、某一单位或某一层次的检查。从时间上区分,可以是定期的检查,也可以是不定期的检查。从方法上区分,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使之灵活多样又富有实效。从内容上区分,包括: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保密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机构落实及建设情况的检查;配置保密设备和环境安全保密情况的检查;有无泄密事件发生及其查处情况的检查等。各机关、单位定期组织保密检查,是《保密法》第29条规定的一项法律义务。
15、什么是保密手段?
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在保密工作上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包括一般手段,如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派信使传送文件,固定专人保管秘密资料,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对有关物品或地域进行掩盖、隔离,确定参观的路线及范围等;也包括技术手段,如使用密码,配置保密专线电话,清除窃听装置,干扰电磁辐射信号,隐蔽信道等。
16、什么叫窃密?
是指内部或外部人员有目的地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窃取 国家秘密的活动。包括以合法身份进行情报活动、通过学术交流窃密、旅游参观窃密、暴力窃密、技术窃密、套取情报和收买策反我内部人员等手段,获取我国家秘密信息和情报。
17、泄密损害后果有哪些?
某项国家秘密被非法泄露后会造成的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结果。《保密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的损害后果是: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影响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18、泄密犯罪主观要件是什么?
指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泄密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主要表现为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几种形式。其中,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罪过",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泄密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泄密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过失也有两种,一种叫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叫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泄密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泄密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19、泄密犯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指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事实上的表现。包括: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如在设备不完善的装置中保存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如将一份国家秘密文件丢失,又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在紧急状态下泄露国家秘密、在国外不遵守纪律泄露国家秘密、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泄密等。
20、个人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责任者本人应采取什么措施?
个人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责任者本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本单位保密组织;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向发案地点的公安机关报案。(二)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21、各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各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在事发后立即向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二)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四)对责任者作出适当处理。
22、《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对奖励保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有何规定?
《保密法》第七条规定,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事事迹突出的;(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23、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⑴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⑵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⑶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4、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有何规定?
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是:(一)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三)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25、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对泄密行政处分的职权是什么?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26、国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外单位属于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资料时是否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国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外单位属于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资料时,必须承担保密义务。
27、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办理哪些手续?
国家秘密技术的出口,除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外,还须向有核发权的保密工作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手续。
28、机构撤并、干部调动时,应如何移交或交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制发机关、档案部门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移交时,须履行登记、签发手续。各级干部调动工作时,须将所使用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涉及国家秘密的笔记本交回原单位。
29、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者已经泄露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者已经泄露时,应当予以制止或采取以下措施:(一)拾得他人遗失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及时送交本单位保密组织、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二)发现他人出售或者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进行制止,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者保密组织。(三)发现他人在不适当的场合传播、议论国家秘密时,立即劝阻。(四)发现盗窃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将行为人连同物证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30、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如何提出专利申请?
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保密专利,不得向外国或者境外其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
31、在保密工作中,对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担任相当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的负责人。由于领导干部在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负的责任不同于一般人员,决定了领导干部接触国家秘密的事项多,知密的范围广,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大量接触国家的核心秘密,所以,对领导干部在保密工作方面必须有特别的要求。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十条保密守则。这十条守则是:⑴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⑵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⑶不擅自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⑷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⑸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需要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⑹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备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⑺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⑻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⑼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⑽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32、保密工作对国家公务员最基本的要求?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秘密的事;
(八)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密秘信息和载体;
(九)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秘密信息和载体;
(十)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此外,公务员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
33、《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何时颁布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5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4、《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5、《保密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准确地打击泄露国家秘密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保密法》的制定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助于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敌情观念、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从而逐步形成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根据《保密法》,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制定或修订了保密范围和专项保密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已经或将要制定保密细则和有关地方性保密法规,各机关单位也要健全、完善各项保密制度,一个以《保密法》为核心的保密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这对于加强和改进我国的保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将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保密法》在继承我国保密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制度,总结我国保密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新发展,对保密工作进行了若干重大改革。例如,界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规定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范围和保密期限,明确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保密工作方针、原则等等。《保密法》的这些规定,是指导我国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政府的各个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有了组织保证。
36、我国保密工作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对我国保密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政府职能机构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则。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即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即各级政府的保密局,是各级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它的职权范围内,它可以代表地方各级政府决定、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务。
二是属地和系统管理的原则。属地管理,即块块管理。就是说,凡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除军队和某些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保密工作一律归该地区的保密工作部门管理。系统管理,即条条管理。就是说,中央国家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三是业务工作管理与保密工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对业务管理部门提出保密管理的要求。根据《保密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业务管理部门主管什么业务,就要主管什么业务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四是协调配合原则。遵照这一原则,中央与地方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在处理保密工作事务、查处泄密事件中,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37、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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