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安宁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提出和完善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其中离不开“和谐家庭”的建设。然而,由于历史、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家庭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为破坏家庭和谐的一棵“毒瘤”,不仅破坏着家庭的幸福,给家庭成员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直接影响,而且还影响社会安定、精神文明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当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近年来,阿勒泰地区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是加强法制宣传。我们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到“三五”、“四五”普法活动中,深入开展了“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等普法活动。同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典型案例,广泛深入地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广大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学法、懂法、用法。此外,我们还利用“三八维权周”、“12·4宣传日”,广播电视、报纸、板报、宣传栏等新闻宣传阵地,采取知识竞赛、文艺演出、集市咨询、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下乡入村讲法等形式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维权活动,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提高了农牧区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我们还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平安家庭”、“和谐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好儿媳”、“十佳文明女性”等评选活动,通过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的整体素养,倡导家庭文明新风。其次是部门齐抓共管。为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我们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意见》和《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村)”活动的实施方案》,还与地区公安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设立“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点)”的通知》。地区、各县(市)人大、妇联、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司法、宣传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新闻宣传部门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公安机关设立“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点)”;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法院对检察院因家庭暴力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被侵害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依法及时审理;各级司法部门在广大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并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及时调解和处理;各级民政部门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救助;各级妇联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目前,地区部分县(市)已经建立了“妇女庇护所”,为困难及受虐妇女免费提供了暂时的安身之处;大部分县乡都设立了“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和“家庭暴力110报警点”,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了快捷、方便、高效的法律服务;在部分乡村、社区还启动了“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创建活动,确保发生家庭暴力有介入、有人管,构筑了预防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将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阶段。部分县市公安局对家庭暴力案件实行优先接警、优先救助、优先处理“三优先”措施,防止暴力演化升级,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由于阿勒泰地处偏远,交通线长,尤其是县与县之间、县与乡之间距离相隔甚远,致使全方位有效的防范机制还不能全面覆盖,家庭暴力现象仍在农牧区、城镇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的发生范围和表现形式也较以往有了明显的变化。
二、发生家庭暴力的基本状况
1、家庭暴力发生的现状。一、宏观上,家庭暴力无法杜绝,且在部分人群中有上升态势。前不久,我们对布尔津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及部分乡村进行了调研,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到当地妇联、法院投拆的家庭暴力案件有30余件,其中夫妻间的暴力居多,其次是对孩子和老人的施暴。二、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相对复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导致家庭暴力的占15%;由于家庭成员不懂法,“法盲”现象导致家庭暴力的占10%;“婚外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占10%;婚姻基础不牢,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家庭暴力占15%;自私多疑、心胸狭隘导致的家庭暴力占10%;女方没有经济能力,受岐视的家庭暴力占15%。因为酗酒导致的家庭暴力占25%。三、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的构成相对集中。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30--45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牧民居多,依次是城镇外来务工人员、个别公职人员。低收入的家庭和女性独立性弱、依赖性强的家庭暴力发生率较高。四、遭受家庭暴力后所采取的方式各异。据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调查统计,遭到家庭暴力后39%的人向有关部门求助;31%的人选择了报警;19%的人选择了离婚;11%的人选择了忍气吞声等。
2、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在调研中了解到,在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大部分为女性,依次为儿童和老人。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分析看,通过推挤、拳击、器械等身体虐待手段伤害的占30%;通过干涉行动自由,用威胁、辱骂、故意刁难等精神虐待形式伤害的占50%;通过剥夺生活必需品、经济限制等经济虐待形式伤害的占20%。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就阿勒泰的现状而言,在城乡少数民族人群中,发生家庭暴力多为酗酒所致,在城乡汉族人群中,以“婚外情”、家庭困难和赌博居多。造成家庭暴力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历史原因。受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婚姻道德观的影响。一是夫权思想难以消除。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二是大男子主义思想依然存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城乡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三是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较深。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也占一定比例。
2、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二是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一些受暴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大部分受暴妇女之所以忍“暴”吞声,仍与施暴者一起生活的直接原因就是为了孩子,据统计数据显示,这部分人群占到了选择面的59%。三是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3、经济原因。大部分受暴女性是因为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怕投诉后会遭到更大的暴力,怕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所以就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家庭暴力的时有发生。
4、特殊原因。一是阿勒泰地区是农牧业地区,点多面广,对于广大农牧民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不能有效覆盖,致使一些农牧民对法律知识,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知之甚少,尤其是妇女遭受暴力了也认为是家里的事,就是知道丈夫打人不对,也不知到哪里去求助。二是阿勒泰地区属高寒地区,酒作为避寒之物亦有它的负作用。因此,在调研中了解到,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是施暴者酗酒后或酗酒成性所致,也有的人因为家庭困难便借酒消愁,丧失理智,恶性循环。据统计,因为酗酒导致的家庭暴力占25%。三是轻率决定婚姻关系且夫妻之间的关系又处于一种松散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且年轻夫妇居多。据统计,因为婚姻基础不牢,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家庭暴力占15%。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存在的困难
1、家庭暴力制裁难。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和老人,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伤害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 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只能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虽可以暂时缓解矛盾,但从有效的惩治方面分析,显得十分乏力。
2、自身依法维权难。因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欺骗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之受害人法制观念淡薄和社会经验相对不足,往往难以取得对己有利的证据,在维权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受害人缺乏证据意识,且大多数施暴者又蛮横无礼,知情人一般又不愿作证;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他人知晓。法院裁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际上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3、综合治理力度弱。一是社会各界包括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待提高。当前,一些部门对家庭暴力仍然重视不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没有隔夜仇”,认为家庭暴力案件不好处理,缺乏热情。二是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各管一方,相互间的沟通、协调缺乏机制约束,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都借口推到当地妇联组织解决。三是妇联系统虽是受害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娘家人,但由于基层妇联组织人手少、工作面宽、经费严重不足,给调解和救助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4、救助体系不完善。没有统一协调的救助机构和干预措施。目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目前新《婚姻法》虽对家庭暴力规定了救助途径,但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一个部门或机构能“包打天下”,存在有关部门强调自身困难、互相推诿的现象。特别是经济上不独立的受害人无法摆脱困境;另外家庭暴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受害人仍受到暴力威胁,没有安全感。
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舆论氛围,是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础措施。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要切实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使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使施暴者受到惩罚,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2、尽快出台政策,加大执法力度,是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首要措施。目前,我国仍没有制裁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规,往往暴力如果达不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等部门就很难介入。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措施,通过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家庭暴力应尽快增加相应条款,切实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家庭暴力行为,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效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3、健全投诉机制,强化整体联动,是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必要措施。长期以来,“投诉无门”一直是受到家暴侵害无助人群的尴尬处境。在实施家暴过程中,由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求助和制止,导致家暴现象愈演愈烈,甚至造成严重后果。针对这一现实状况,我们建议要从上至下建立领导机制、工作机制、经费机制,充分发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借助司法力量和社会力量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1、建立并完善投诉机制。一是妇联与公安部门联合,为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 110”特别服务,扭转家庭暴力受害人“求助无门”的现象。二是妇联与人民法院联合,成立婚姻家庭维权合议庭和家庭暴力致人伤残鉴定中心,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妇联与司法部门合作,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工作部,通过“148”维权热线,及时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四是在社区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和精神抚慰。2、加大干预和求助力度。一是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案件要及时出警,提供有效的救助,改变过去“清官难断家务事”不插手家庭纠纷的做法。二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由公安机关办理的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要及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不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人民法院对于因家庭暴力原因而起诉的离婚案件,要及时查明事实,如果男方经常施暴,屡教不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要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使受害人致残的家庭暴力犯罪要快审、快结,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四是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耐心细致的调解和协调工作,切实为妇女群众撑腰说话办实事。五是发挥民间组织和社会有识之士的作用,逐步探索反家庭暴力的自助支持组织,帮助受害群众及时脱离暴力环境,获得生活和心理上的支持。
4、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妇女素质,是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根本措施。通过调查表明,遭受家庭暴力的多为女性,这与其自身过于软弱怯懦、自我保护能力差、以及失业下岗没有经济地位等都紧密相关。因此,加强对妇女的教育培训,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尤为重要。一是加强“四自”教育。教育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更新观念,树立新时期男女平等、互相理解、共同进步的新思想。二是加强普法教育,要继续加强对妇女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引导她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文化、技能培训。教育妇女学习文化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克服依附思想,积极投身于经济建设,提高经济地位,争取经济独立,这才能够从根本上远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