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质是公平。《联合国人权宣言》将妇女、儿童列为人类中的弱势群体。新婚姻法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总则中做了规定。这一规定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也体现了法律保护弱者、昭示公平的特点。我国传统文化中歧视妇女、漠视子女利益的痕迹浓重,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在法律上仅仅规定男女平等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并给予特殊的保护,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才能真正保证妇女、儿童的利益不受侵犯。
(1)保护妇女利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贯传统。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妇女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妇女的地位尤其是家庭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但也应该看到由于妇女在社会经济地位中较之男性一直处于弱势,在以男权为中心的传统文化观念中一直是第二性角色,因此妇女地位还必须用法律保障。
(2)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我未来,之所以要保护儿童是因为儿童弱小,需要保护;儿童的身心都处在发育阶段,需要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社会上侵犯儿童权益,虐待、残害儿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社会尤其是家庭应该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新婚姻法具体规定家庭、父母对儿童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在家庭领域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