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受理范围
1.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的申请;
2.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申请。
四、许可条件
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见附录1)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见附录2)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2.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见附录3)一式两份
(5)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
六、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2.(1)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
(2)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考核申请列入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
3.根据计量标准考核计划,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下达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4、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许可期限
(1)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考核计划下达后,承担考核任务的考核单位或专家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评任务。
(3)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收费
收费标准依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件进行收费。
计量标准申请考核证书每证10元
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2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60元。
九、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附录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 证字第 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申 请 单 位: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