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三、受理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毛、绒、茧丝、麻类纤维收购加工单位
四、许可条件
(一)毛、绒、茧丝、麻类纤维收购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条件
1、具备保证毛、绒、茧丝、麻类纤维收购质量所必须的且符合要求的收购场所和收购设备工具;
2、具备必要的且符合要求的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检验场所条件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条件;
3、配备有符合要求的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毛、绒、茧丝、麻类纤维品质检验人员(包括获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人员和获得纺织纤维检验工资格的人员);
4、配备有符合要求的毛、绒、茧丝、麻类纤维标准(包括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5、建立了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毛、绒、茧丝、麻类纤维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条件
1、具备保证毛、绒、茧丝、麻类纤维加工质量所必须的且符合要求的生产加工场所;
2、具备必要的且符合要求的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检验场所条件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条件;
3、具备保障质量所必须的且符合要求的毛、绒、茧丝、麻类纤维加工设备设施;
4、配备有符合要求的毛、绒、茧丝、麻类纤维加工技术人员以及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毛、绒、茧丝、麻类纤维品质检验人员(包括获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人员和获得纺织纤维检验工资格的人员);
5、配备有符合要求的毛、绒、茧丝、麻类纤维标准(包括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6、建立了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程序
(一)申请
申请者向所在地的资格认定单位申请毛、绒、茧丝、麻类纤维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目录见附件一):
1、毛、绒、茧丝、麻类纤维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示范文本见附件二);
2、证明申请者主体身份的资料(一式两份);
3、免审证明资料(申请者认为具备免审条件时方提供,不提供不影响资格认定;一式两份);
4、证明申请者具备毛、绒、茧丝、麻类纤维收购质量保证能力条件的资料(申请毛、绒、茧丝、麻类纤维收购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的须提供;一式两份);
5、证明申请者具备毛、绒、茧丝、麻类纤维加工质量保证能力条件的资料(申请毛、绒、茧丝、麻类纤维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的须提供;一式两份)。
(二)受理
自接收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审查
对受理申请的,资格认定单位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到申请者收购或加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审核。
(四)决定
现场审核后,资格认定单位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毛、绒、茧丝、麻类纤维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的决定。
六、期限(以下均为工作日)
(一)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二)送达准予资格认定书面决定的期限
自资格认定单位作出准予毛、绒、茧丝、麻类纤维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毛、绒、茧丝、麻类纤维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费用
不收费。
(具体申请书格式参照“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