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
三、受理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五、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二)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六、许可程序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4)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4)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期限
(一)受理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二)考核
计量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发证
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收费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 1991 ]323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10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80元。
九、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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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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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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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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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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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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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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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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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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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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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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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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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量 |
(台件) |
年产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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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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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人) |
年利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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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人) |
计量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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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万元) |
计量测试设备固定资产 |
(万元) |
注:生产管理情况填写有关生产计量器具的部分,不包括其他非计量器具的情况。
二、申报项目
三、申报产品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