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令
即日起,全地区已进入春季大风天气时节,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政办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发布禁火令。
一、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在执行“禁火令”期间,严禁大风天气在户外做饭、烤火、焚烧垃圾;严禁在一切地方随意烧荒、烧植物秸杆、烧地边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林网、宜林荒山、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等易引发火灾的地段违规用火。
四、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优势,执行“禁火令”期间,开辟专栏节目,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
五、结合防火监督检查,深入牧区、企事业单位、乡镇、农村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七进”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拨打“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
六、各县(市、景区),乡(镇、场)、各部门针对春季大风天的火灾特点,教育广大群众,改变在房前屋后堆放柴草等不良习惯,预防和减少因用火不慎、春耕烧荒、祭奠等引发的火灾事故。
七、消防部门在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将对危险部位采取停产停业整改。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的,有关职能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阿衣多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