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破获案件获得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协助破获案件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等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四条 各县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直接向阿勒泰地区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或因地域管辖或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涉毒线索,由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禁毒支队指定受理单位。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或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由受理立案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现金奖励方式。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二)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三)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四)符合举报奖励其他必要条件的。
第七条 举报毒品案件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视情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详情见附件)。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破获案件,根据缴获毒品量视情进行奖励:
1.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300元;
2.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最高奖励500元;
3.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1000元;
4.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
5.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10000元;
6.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50000元;
7.缴获20千克以上的最高可奖励100000元。
(三)举报制毒工厂、加工毒品厂(窝点),每捣毁一个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10000-30000元。
制造、加工毒品是利用化学合成的方法生产、加工和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犯罪行为。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或者线索破获案件,1亩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0000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1000元。
(五)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300元,每案最高奖励30000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200元,每案最高奖励2000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100元,每案最高奖励10000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50000元。
(六)举报涉枪毒品犯罪线索的,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七)举报“毒恐交织”犯罪线索的,根据《阿勒泰地区群众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八)举报涉毒黑恶犯罪线索的,根据《阿勒泰地区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九)举报重大在逃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十)根据举报查获吸毒人员的,每查处一人奖励100元;一次性查获5名以上吸毒人员的,奖励以1000元为起点,每增加1名奖励200元,每案最高奖励5000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
(十一)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不重复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保障的原则,由地县两级财政部门分级保障落实;阿勒泰地县两级公安机关将奖励举报资金纳入预算,统筹管理。
第十条 举报奖励兑现由具体办案单位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禁毒办审核后,报禁毒委员会审批,由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
直接向地县两级公安机关或地县两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且由禁毒部门指挥侦办的重大案件线索,禁毒部门承担奖励经费,负责审批并发放;禁毒部门自行受理的案件线索兑现奖励资金由地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
第十一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公安禁毒部门负责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警务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规定。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勒泰地区禁毒办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0906-2137059、2137051
阿勒泰地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