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等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广大人民群众,各企事业单位:
为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筑牢阿勒泰地区“绿水青山”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关于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林资字〔2026〕10号)精神,现就严厉打击、坚决遏制毁林、毁草、毁湿等各类违法行为,郑重告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工作重点
在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
(一)毁林毁草毁湿开垦。重点整治擅自改变林地草原湿地用途、开垦林地草原湿地种植农作物或进行其他非林草湿生产建设活动行为。
(二)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重点整治未批先占、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以及各类工程建设、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土地整理等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行为。
(三)乱砍滥伐毁坏林草植被。重点整治乱砍滥伐林木,非法采挖、毁坏草原植被行为。
二、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整改并恢复生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有关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有关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造成草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集中整治措施
(一)认真自查整改
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含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恢复生态,并向属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备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二)强化联动执法
地区林草局、阿山林管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各县(市)、乡(镇),聚焦违法占用林草湿资源行为,特别是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等突出问题,构建部门协同、属地联动的执法体系,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违规违法的,坚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各乡镇、村违反发包权限、土地用途规定、超过法定承包年限等违规发包土地行为,结合农用地清理整治立即纠错;水利部门依法查处并关停用于灌溉非法开垦土地的水井;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开展执法检查、农业生产指导等工作中,若发现疑似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开垦种植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置。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不符合政策的不予发放补贴。
(三)畅通社会监督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违法行为,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公安厅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阿尔泰山分局0906-2316395
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 0906-2318157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0906-2318619
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 12309
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分局 0906-2125907
阿勒泰地区自然资源局 0906-2105309
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 0906-2129925
阿勒泰地区水利局 0906-2123015
阿勒泰地区农业农村局 0906-2156813
阿勒泰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0906-2121241
特此告知。
阿勒泰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