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布尔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国迈·巴依巴扎尔2019年6月,布尔津县人大常委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档案等形式对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检查调研。同时,走访了人民法院、司法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了解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从深层次剖析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一步找到解决的方法。
一、布尔津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做法及成效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16年以来,县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对县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工作以及我县各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围绕检察职能发挥,积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依法开展审判活动监督、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三年来,办理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1件,跟进监督1件,进行庭审监督4件次,完成分院和区院交办的民事行政案件4件。对县法院生效的判决案件加强监督,依法提请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件。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把司法公正落实到执行工作中。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件。
(二)围绕增强监督实效,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县检察院根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工作实际,探索创新监督机制,主动加强与县人民法院、司法局的沟通联系,建立联系机制,努力形成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合力。与有关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便于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及时监督,提升监督的效果。召开行政机关公益诉讼联席会1次,新闻发布会1次。
(三)围绕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新时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部署。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加强与县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联系与配合。2018年至今,共摸排公益诉讼线索14个,已立案11件,根据诉前程序,已向涉及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5件,发出的检察建议均在法定期限内获回复并被被监督行政机关采纳;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中1件已判决,1件被告人赔付到位撤回民事部分诉讼请求);剩余4件目前正在审批中。
(四)围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思路。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息诉和解力度,依法妥善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对申诉有理的依法支持,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诉无理、且当事人不理解的案件,对当事人做好不予支持监督的理由和解释工作,既依法化解了矛盾,又维护了社会稳定,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近年无涉诉上访案件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2016年以来,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新形势对民事行政检察的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宣传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队伍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在调研工作中发现人大常委会对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督力度不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是确保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监督防线。县人大常委会对此项工作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开展调研时间较短,监督成效不明显,致使此项工作变成检察机关工作的薄弱环节,其作用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支持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需要人大支持、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理解配合,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三)队伍法制化专业化水平需进一步提高。县人大应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日常的监督和指导,从调研的情况来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性强、知识面广,县人大目前干部队伍力量较薄弱,法制水平达不到监督指导工作的要求,缺少专家“智囊团”,没有专家团队的咨询机制,无法弥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工委干部自身理论和专业素养不足的局限,造成监督质量不高,监督实效不够。
三、意见与建议
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事关民生、事关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大对检察机关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个案的监督,适时出台决议意见、运用监督权能保障检察建议工作有序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将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大力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变“独角戏”为“大合唱”,共同推动公益诉讼规范有序进行。将以人大常委会事项审议为契机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二)加强沟通协调,提高人大监督的落实力。加强与检察院的协调、沟通,通过检察院不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以及对检察院的日常监督,来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强化监督效果,建立动态的跟踪回访机制。对于一些行政机关不理解、不配合、不执行的监督案件,发扬敢于“亮剑”的精神,对敷衍应付、推诿搪塞、藐视监督的行为,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强县人大执法检查及调研干部队伍的专业化法制化建设,强化法律法规技能培训,提升干部的法律监督能力和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人大干部队伍,推动人大监督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