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以案说险:健康状况告知很重要
客户xx于2023年1月因甲状腺恶性肿瘤来公司申请重大疾病赔付,经排查各大定点医院及社保,查询到被保险人于2019年4月前往xx医院体检,诊断为:调节疾患。被保险人因体检时以为甲状腺结节问题不大,投保时业务员在询问健康状况时,未想起甲状腺结节检查史,故未做告知,客户投保时对保单责任及责任免除均知晓,投保单均为本人亲笔签名,最终退还保费做拒付处理。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按照规定条件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请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买保险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宣)
[责任编辑:陈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