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侵犯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福海县公安局查处张某销售侵犯“伊力特”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5月,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举报线索时发现,张某向该县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伊力老窖酒,因销售金额较大,随即将该案件移送福海县公安局。经查,张某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某处以150元/箱的价格购得假冒伊力老窖酒760余箱,再加价以400元~600元/箱不等的价格向乌鲁木齐市、五家渠市、北屯市、阿勒泰地区等地的42处商超、饭店进行销售,销售总金额381820元,取得违法所得202622元,剩余45箱零3瓶未销售。经商标权利人认定,张某和康某销售、未销售的伊力老窖均为假冒“伊力”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3年12月,康某被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4年2月,张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张某上缴的62694元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涉案的五菱面包车被依法没收。
案例二: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赵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打假办的举报,对本县市场开展检查时发现,多个商户均销售侵犯“海飞丝”“飘柔”“潘婷”等产品。在调查过程中,所有商户反映,他们销售的涉嫌假冒产品均从一辆车牌号为新AG1XXX的厢式货车处以批发价购买。
2023年5月,在哈巴河县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再次出现的新AG1XXX厢式货车驾驶员被依法控制。执法人员在对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车厢内存放有“海飞丝”洗发露12瓶、“舒肤佳”沐浴露21瓶、“潘婷”洗发露30瓶、“飘柔”洗发露16瓶、“清扬”洗发露27瓶、“大宝”SOD蜜35盒(纸盒装)、“六神”驱蚊花露水57瓶、“南孚”电池2016粒。
随后,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查获的商品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商品均为假冒产品。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三: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窝依莫克镇某服饰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销售涉嫌侵权的阿迪达斯袜子76双、阿迪达斯背包2个、阿迪达斯长衣4件、阿迪达斯长裤5件、阿迪达斯卫衣2件、阿迪达斯童装2件。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全部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四: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8月,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与配偶邵某在其车牌号为鲁D·U8XXX的货车内装有阿迪达斯、耐克系列服装共计414件,上述商品经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中国)体育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阿迪达斯和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全部侵权服装,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五: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综合超市销售侵犯“茅台”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3月,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在该县某综合超市花费6000元购买的2瓶茅台酒疑似假酒。执法人员对消费者提供的涉案商品委托贵州茅台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3年4月,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确认,消费者购买的2瓶茅台酒为假冒商品。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12000元罚款。
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