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时应配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公布,《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再生水利用项目;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鼓励和支持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加强科技研发,提高再生水质量,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
工业生产、城乡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降尘和生态景观等用水以及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办法全文】
[责任编辑: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