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风、沙尘暴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附着物等脱落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11月23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大风、沙尘暴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筑物(玻璃幕墙)、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附着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加固脚手架、围挡等临时设施。
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城市排水运行维护企业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运行检查与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并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遇有突发危及安全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运输工具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地下空间管理等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
暴雨、暴雪、风吹雪、大风、沙尘暴、道路结冰、大雾等引起局部地区出现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制通行等管制措施,并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条例全文
[责任编辑: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