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连线丨全力提升优抚对象、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
连线主持人: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任华
连线嘉宾: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处处长 罗兴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全力提升优抚对象、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
优抚对象、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医疗保险?怎样申请医疗救助?针对这些问题,记者连线了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处处长罗兴金。
问:优抚对象、残疾退役军人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答: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哪些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答: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问: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因公致残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保障?
答: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解决;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问: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答:优抚对象、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优待内容,新增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急)诊挂号费。同时,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