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规定》明确,每年7月为自治区预防溺水宣传月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张秀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每年7月为自治区预防溺水宣传月。”8月12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记者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二级巡视员闫江南介绍,暑期是中小学生溺水事故高发期,以7月这个时间节点为抓手,集中开展防溺水宣传教育和各类专项行动,有利于强化全社会对溺水风险的认知,营造全民参与、共同防范的社会氛围。
《规定》共十条,采用“小快灵”的立法形式,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学校责任、监护人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规定》已于8月7日公布施行。
《规定》的出台,将实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从临时性整治向常态化法治治理的转变,有利于构建责任明确的制度体系,强化社会共治,形成多方联动机制,提升安全教育与应急能力,从而更好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降低溺水事故发生率,既能挽救生命、减少家庭和社会悲剧,同时也是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重要地方立法实践。
《规定》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特别关注农村中小学生这个特殊群体,摒弃了“单纯防堵”的传统思路,更加突出“疏堵结合”的立法理念,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游泳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校馆合作等方式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在有条件的村、社区建设适宜的游泳、戏水场所及相应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戏水场所,举办多种形式的游泳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等“疏”的措施,将溺水风险防控从一味“禁止接触危险水域”向“提升自救互救能力、创造安全亲水条件”转变,从而推动预防溺水工作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升级。
《规定》明确奖惩措施。对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明确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
“《规定》紧贴我区实际需求,是解决‘大民生’的一次生动地方立法实践,也是以立法之力破解发展难题,应民生之需提升治理能力的一次有效尝试。”闫江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