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守护“半边天”——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嘉宾: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 李灵慧
主持: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司路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其出台受到新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近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李灵慧,对《条例》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助力广大妇女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其内涵与意义。
8月11日,2025年自治区“石榴花”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室骨干婚姻家庭辅导职业能力培训班开班。受访者供图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意义何在?
答:《条例》是在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新法规,共35条,对妇女的政治、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作了细化。
《条例》以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目标,结合新疆实际,确定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妇联等群团组织职责;细化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职责;新增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兴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联组织,依法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条例》的出台,对新疆妇女在拓展参政议政渠道、消除就业创业性别歧视、强化人身安全保障、规范财产权益分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新疆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问:男女平等、就业性别歧视等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如何体现精准保障?
答:《条例》推动建立男女平等评估制度,要求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项目进行性别影响评估,确保决策科学公平。同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社会教育和干部教育体系,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条例》要求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都要保证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在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上,《条例》提出加强女性人才培养,严禁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婚姻状况设录用门槛。明确经期、孕期等特殊时期保护,禁止不合理调岗、降薪或逼迫离职,完善生育保险与困难妇女医疗生育救助制度。
问: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当下妇女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有何规定?
答:《条例》明确禁止以宗教极端思想、迷信、暴力等方式残害妇女或限制人身自由,严禁网络侵权行为,受害妇女可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措施或求助妇联。针对女性未成年人,要求密切接触单位或者组织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开展相关教育培训,用人单位需核查应聘者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记录者禁录或解聘。
地铁、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需建立性骚扰防范和干预机制,住宿经营者对随行女性未成年人要履行身份查验义务。同时强化健康保障,要求配备母婴室,明确人流集中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不低于2:1。
《条例》建立多元救济机制。明确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或因恋爱交友、分手后被纠缠、骚扰、泄露隐私等侵害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陷入危难情形的妇女,由有关单位、机构或社会力量给予救助帮扶;为权益受侵害、心理受创伤的妇女提供免费心理咨询辅导和法律咨询服务。
问:新疆妇联组织如何推进《条例》贯彻实施?
答:新疆妇联组织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妇女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促进保障妇女权益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不断提升新疆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具体措施主要有:举办专题讲座,助力妇联干部理解《条例》、提升履职能力;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增强妇女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积极组织“巾帼普法乡村行”,安排专业人员深入基层面对面宣传,打通乡村普法末梢;以案释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阐释法律条文,引导妇女依法理性维权,推动形成尊重妇女权益的社会氛围,为新疆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让“半边天”在新时代绽放更加耀眼的光芒。